大连盛金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金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何屯村。

法定代表人徐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知识产业园创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杨林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盛金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阳高新兰亭高科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金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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