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与郭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金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关于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金红民事一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以(2015)浙金商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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