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宁半边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0组团36号1单元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富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敏,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

被执行人威宁半边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龙场镇干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本院在执行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威宁半边山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威宁半边山煤矿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杰泰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闻 云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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