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永新,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谢蓓峰与黄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永新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筑观法执字第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审 判 员 谢光琴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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