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兴与杨慧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1
申请执行人黄元兴,男,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

被执行人杨慧蓉,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

本院在执行黄元兴与杨慧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该案标的物无法明确,经请示,2014年11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决定将该案退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74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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