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荣贵申请执行赵谢文、何仁贵、王顺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吕荣贵。

被执行人赵谢文。

被执行人王顺成。

被执行人何仁贵。

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395号吕荣贵申请执行赵谢文、何仁贵、王顺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赵谢文主动履行了义务,何仁贵、王顺成未履行,经向毕节市七星关区房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等几家银行调查,何仁贵、王顺成均无可供提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媛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建 新 ( 代 )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