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谢文。
被执行人王顺成。
被执行人何仁贵。
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395号吕荣贵申请执行赵谢文、何仁贵、王顺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赵谢文主动履行了义务,何仁贵、王顺成未履行,经向毕节市七星关区房管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等几家银行调查,何仁贵、王顺成均无可供提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媛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建 新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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