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西野矿泉茶饮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型管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志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西野矿泉茶饮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4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接受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受理了浙江中元枫叶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西野矿泉茶饮料公司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西野矿泉茶饮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毓 荣

审 判 员  谢 光 琴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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