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和平。
被执行人左正朝。
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527号吴传会申请执行蒋和平、左正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和平与申请执行人吴传会达成和解,吴传会放弃判决由蒋和平承担部份,左正朝承担部份因左正朝系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在诉讼中为逃避责任外出去向不明,判决书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申请执行人吴传会以暂不能提供左正朝可供执行的财产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媛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建 新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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