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兆敏。
被执行人林仁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2011)筑小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石文财申请强制执行宋兆敏、林仁山民事一案。
执行中被执行人宋兆敏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位于贵阳市小河区黄河路418号大兴商厦2号楼E栋×号房屋,产权证号:筑房权经开字第18414号,面积125.11平方米)经本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其中两次为降价拍卖),均流拍,现被执行人宋兆敏、林仁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筑观法执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毓荣
审 判 员 谢光琴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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