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念钢与冯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周念钢。

被执行人冯守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2009)筑小法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周念钢申请执行冯守平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守平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念钢于2014年12月15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光琴

审 判 员  曾永生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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