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家四。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德会申请张家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家四在阴底乡箐口村六组有自建房屋一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四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阴地乡箐口村六组21号 住房。限张家四在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贵生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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