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祖举。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201号刘琼申请执行赵祖举同居关系析产与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赵祖举住所地林口镇灯塔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赵祖举已外出务工一年左右,家里比较困难,其母亲已有六十余岁,独自生活,无固定生活来源。被执行人赵祖举邻居许在贤也证实,被执行人住房已成危房,其母日常连取暖的煤都没有,天冷时都是到许家烤火取暖,生病时都无钱医治,生活极其贫困。被执行人赵祖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号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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