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大飞,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331号毕节供电局申请执行肖大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的调解书的第一项,而无力承担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毕节供电局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张贵生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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