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小区。法人代表人:马伟亮。

被执行人赵高兵,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326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高兵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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