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高兵,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4)黔七执字第326号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高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高兵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3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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