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丽琼。
被执行人宋垒刚(曾用名宋德刚),41岁,系刘丽琼之夫。
本院在执行胡小刚申请执行刘丽琼、宋垒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琼、宋垒刚坐落于毕节市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幢1单元28层4号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陈延华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被执行人刘丽琼。
被执行人宋垒刚(曾用名宋德刚),41岁,系刘丽琼之夫。
本院在执行胡小刚申请执行刘丽琼、宋垒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丽琼、宋垒刚坐落于毕节市兰苑花园西苑B组团A幢1单元28层4号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陈延华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