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阳市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安云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彭菊章申请执行贵阳市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市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款人民币柒拾捌万玖仟零壹拾柒元整(其中威宁路17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金758445.00元、一审受理费11384.00元、评估费9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8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陈 延 华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媛(代)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1)黔毕民执字第231号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彭菊章申请执行贵阳市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你院有未支付的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请协助扣留提取贵阳市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拍卖剩余款789017.00元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户名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毕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毕南路分社
账号×××
附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2005)黔毕民初字第617号判决书1份;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1)黔毕民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1份。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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