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孝国,汉族(已死亡)。
被执行人杨孝云。
本院在执行杨孝飞申请执行杨孝国、杨孝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案外人陈清云、杨克顺、杨勇、杨红向本院提执行异议:1、七星关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星关农仲字(2012)008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2、杨孝国已于2012年12月28日死亡,已不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3、本案是土地确权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本院认为,陈清云等人所提的执行异议成立,终结杨孝飞申请执行杨孝国、杨孝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星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七星关农仲(2012)0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 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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