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云泽,经理。
被执行人何哲立,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经常居住地:……。
本院在执行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哲立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哲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本和商贸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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