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洋,籍贯、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杨浩,籍贯、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开国。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孙忠辉,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七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文贵、杨洋、杨浩、王开国申请孙忠辉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孙忠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核桃村八组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孙忠辉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核桃村八组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幢(三层),限孙忠辉在三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孙忠辉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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