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春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李勇申请执行李春华民事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华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4年12月17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筑观法执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光琴
审 判 员 曾永生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