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薛朝祥,薛占礼之子。
被执行人薛朝书。
本院(2014)黔七执字第673号薛占礼申请执行薛朝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执行人薛占礼了解被告执行人除房屋无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薛朝书现在患病住院治疗,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6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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