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先沛与罗锡兰、刘文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侯先沛,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罗锡兰,女,彝族,1972年1月13日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刘文金,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刘文金合同纠纷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文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云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代理审判员  陈惟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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