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燕琼,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陈群德。
被执行人魏玉荣。
本院在执行(2012)黔七执字第561号邵大元、魏燕琼申请执行陈群德、魏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流仓桥办事处流仓村木桥边组的砖混结构房屋(底层)两个进出约80㎡抵偿向申请人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陈群德、魏玉荣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流仓桥办事处流仓村木桥边组的砖混结构房屋(底层)两个进出约80㎡抵偿向申请执行人邵大元、魏燕琼的借款人民币158000元。
二、上述房屋所需的过户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高 媛
二O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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