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恒彦,云南省镇雄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余申请执行朱恒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恒彦去向不明,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
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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