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吕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怀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8号毕节市太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毕节市天惠中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屋产权及车辆所有权登记,银行查询无存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毕节市太极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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