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建安,贵州省毕节市人。
依据广东省广州市黄捕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穂黄法民二初字笫1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薄江卫于2014年6月23日向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建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2月30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王建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王建安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赵科学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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