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萍、吴学武申请执行谢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肖萍,贵州省毕节市人。

申请执行人吴学武,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谢世军,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黔七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肖萍、吴学武申请执行谢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世军于2013年11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房屋修建(重建)款人民币拾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并未将其房屋修建(重建)。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在本院表示其今后不会对其房屋进行修建(重建),被执行人谢世军给付的是赔偿款;被执行人谢世军认为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的人民币拾万元整,是足够申请执行人修建(重建)房屋的前期费用,如申请执行人修建(重建)房屋,则支付余款人民币5.8万元,如不进行修建(重建),则拒绝支付。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有异议,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第

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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