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学武,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谢世军,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黔七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肖萍、吴学武申请执行谢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世军于2013年11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房屋修建(重建)款人民币拾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并未将其房屋修建(重建)。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在本院表示其今后不会对其房屋进行修建(重建),被执行人谢世军给付的是赔偿款;被执行人谢世军认为其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萍、吴学武的人民币拾万元整,是足够申请执行人修建(重建)房屋的前期费用,如申请执行人修建(重建)房屋,则支付余款人民币5.8万元,如不进行修建(重建),则拒绝支付。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有异议,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第
1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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