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香申请执行张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刘子香,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张玉林(张雨林),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2)黔七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子香申请执行张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林外出,去向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

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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