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春,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18号王春燕申请执行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叁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春的住房公积金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被执行人徐春,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18号王春燕申请执行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春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存款叁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徐春的住房公积金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甘建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