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灿兵、张志诫。
被执行人姜贤宽,浙江省瑞安市人。
被执行人姜玉香,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
本院依据(2014)黔七民初字笫1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受理李和千申请执行姜贤宽、姜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姜贤宽、姜玉香在织金县仅有一套住房已被本院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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