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邵继平,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肖荣秀申请执行邵继平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继平未开办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无银行存款、没有购买车辆和房屋,而且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邵继平确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要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肖荣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贵 生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王 建 新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延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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