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德全,住毕节市。
本院受理魏宗能申请执行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黔七执字第138号。执行人员在金融机构查询后,扣划了被执行人蒋德全之妻肖化玉存款3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基层组织人员证明,蒋德全长期外出,一直在外面混,村里也没办过宅基地使用证给蒋德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蒋德全外出,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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