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龚世华,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黄长军,贵州省大方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199号刘孟文申请执行龚世华、黄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龚世华、黄长军送达执行通知,龚世华、黄长军收到执行通知后,分别于2015年5月5日和5月8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称均未收到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龚世华、黄长军至今未收到本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黔七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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