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帮福,系该公司经理
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七民初字笫18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杨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杨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本案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毕节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申请执行人李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赵科学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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