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承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受理甘健申请执行沈承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316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沈承美的六套住房已被本院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健申请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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