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潘贤、王永敏申请执行赵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胡潘贤,住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王永敏。

被执行人赵有福,住毕节市。

本院受理胡潘贤、王永敏申请执行赵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赵有福全家6口人居住两个进出的平房,赵有福系残疾人,平时行走是用两个凳子撑起走路,其妻外出,去向不明。家庭经济困难,全家4人吃低保,平时生活是在敬老院吃饭,在家里面居住,无车辆,无生活来源,暂无执行条件。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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