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荣阳市大海寺路西段北侧。
负责人楚铁章,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毕节市洪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海威分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安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多年未经营,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经合议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朱永红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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