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丹申请执行刘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20
申请执行人胡丹,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刘洪,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97号胡丹申请执行刘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丹以刘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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