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洪,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97号胡丹申请执行刘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丹以刘洪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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