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葛永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毕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卲家平申请执行葛永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卲家平以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永尧的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永红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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