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申文、谢曰仿。
被执行人梁先立,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执行人陈霞,贵州省黔西县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20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申请执行梁先立、陈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以被执行人梁先立、陈霞下落不明,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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