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燕晓惠,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七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肖惠玲申请执行燕晓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刑期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经查,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黔七民保字笫2号民事裁定书所保全的住房一套(毕房权证毕地字笫号0002852号,房号2一7一10)现己转移给买受张玉林。被执行人燕晓惠暂无财产供执行,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 黔七执字笫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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