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遵培,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时洪霞(系被执行人周遵培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健申请执行周遵培、时洪霞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文书给被执行人,2015年2月5日在毕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经查被执行人周遵培个人合法所有非营运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贵FH7701,车辆型号为HFC5031XXYKR1L。于2015年2月6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不予过户,但李健放弃对该车辆的执行,由于周遵培、时洪霞下落不明,又暂无其他执行条件,故李健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丽霞
审判员 徐永仁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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