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毕节市汤华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 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仲字(2014)79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陈志林申请执行毕节市汤华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志林以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毕节市汤华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甘 建 忠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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