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丽红、石文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9
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七星关区麻园中段,组织机构代码:21549XXXX。

法定代表人陈笑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熊灿斌,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丽红,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石文肇,贵州省毕节市人,系刘丽红之夫。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29号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丽红、石文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丽红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一案件执行,现刘丽红、石文肇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贵州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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