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琼,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黎万辉。
第三人陈阳琴,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申时秀申请执行刘琼、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黔七执字第156号。经调查,被执行人刘琼在毕节市海子街镇兴海大道有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毕市房权字第(2008)0173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已作出(2015)黔七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书将其查封,另查明,该房屋现租给第三人陈阳琴使用,从2010年7月15日开始,租用10年,从2015年7月15日后的租金未付,本院作出(2015)黔七执字第156-1号执行裁定书,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到租期结束,提取刘琼租用给陈阳琴位于毕节市海子街镇兴海大道的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数额按陈阳琴和刘琼约定)。在此期间,申时秀申请延期执行。经合议,可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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