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4)黔七民初字笫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毕节市金星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申请执行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毕节市金星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本案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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