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世奇,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张琴申请执行刘世奇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贵 生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朱 永 红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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