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卲双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曹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魏进发申请执行卲双福、曹美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进发以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卲双福、曹美的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甘 建 忠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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