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进发申请执行卲双福、曹美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9
申请执行人魏进发,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卲双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曹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毕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魏进发申请执行卲双福、曹美民问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进发以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卲双福、曹美的财产状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永 红 

审判员  刘 维 华 

审判员  甘 建 忠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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