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安城,1984年8月12日出,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13号张琴申请执行李安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琴以被执行人李安城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媛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建 新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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