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申请执行李安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20:19
申请执行人张琴,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执行人李安城,1984年8月12日出,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113号张琴申请执行李安城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琴以被执行人李安城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陈 延 华        

审判员  高媛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建 新 ( 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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