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承美,贵州省毕节市人。
本院依据(2015)黔七民初字笫15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龙爱红申请执行沈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沈承美的所有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龙爱红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本案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有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第3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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